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2-05-16浏览次数:144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高等学校的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实验教学用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采购计划、使用安排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管理,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保管员负责具体保管并统一组织采购。

 第二条 本办法所定义的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范围如下: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耐用品:指单价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分类按教育部分类目录进行界定,进一步细化分类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经费和购置

 第四条 学院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此项开支。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于上一学期末提出申请,并做出详细预算,经院领导批准后,对照用款计划,按相关规定实施按需采购。

第五条   对于需求量较大的低值易耗品,符合《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后确定供货商,进行集中采购。未达到招标金额,单件或批量80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资产管理处与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进行询价,及时完成采购任务。

第三章 报销和帐务管理

     第六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购置后,经验收合格,由保管员清点入库,所购物品必须入库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财务发票上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领导审批。

 第七条 财务处对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应专门设立帐户,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使用情况。

 第八条 仓库保管收到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后,应及时登记建帐,做到帐、物、卡相符,如有差错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修正。

第四章 库存、在用物品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仓库,必须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核对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数量与金额,定期进行盘库。每半年对一次帐,做到库存有定额,管理有账目,年终有清仓盘库,确保帐、物相符。

 第十条 在库材料的保管应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对稀缺贵重材料要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

 第十一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专库存放。剧毒材料的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环境会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五章 领用、调拨、报废和损坏丢失

 第十二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领用需填写领用单,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材料领用人对可回收的材料及未用完的试剂应及时上交至各楼层的试剂中心,管理员对材料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登记,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废,须填写“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低值品报废明细表”,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损坏和丢失,按《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所有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有价调拨费、报废处理费、赔偿费等一律交学院计划财务处,按学院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性较强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学校财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赔偿管理。低值资产及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个人使用不当或个人责任造成财产的毁损或丢失、被盗等,追究个人保管责任。赔偿按照该项财产成新折扣后财产净值金额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与实验实训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